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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民之风出自哪个朝代

兵民之风出自哪个朝代

2023-10-19 16:41:22 258浏览

“兵民是胜利之本”则是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武装斗争”实践中总结提出的一个独创性思想。那兵民之风出自哪个朝代,大家知道吗?

兵民之风出自哪个朝代

《兵民之风》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在中国历史上古老而又难以抗拒。这种风气无时无刻不可见,在多次文化繁衍中不断发展和巩固,形成民族特有的兵士精神。

当时,我国经历了一系列长期断续不断的战争,到宋代为止,每一次历史转折,和每一个国家的退化及兴起,都是军民共进和共苦的结果。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军民的共同拼搏让当时的兵民精神日益形成。

中国古代的兵民教育中强调孝顺,抵抗高级军官的淫威暴力,反对地主霸道,保护百姓,反对暴力,为国家而战,孝敬父母,利他主义,尊重前辈,保护妇女,关心朋友等,都是“兵民之风”中重要的内容,让百姓对兵民有深厚的好感,形成良好的风气。

这种风气一直流传至今,催生了包括感恩、正直、胜者为王、奉献等优秀的道德伦理,中国的兵民之风,可谓是一种社会和文化的精神,它不仅塑造了一个明晰的兵民精神,还深深影响了中国社会的正面价值观,值得人们尊敬和学习。 

官吏兵民的区别

1、官员

以县衙为例,“官”通常设二至四人,主官一人,佐官数人。

主官为县令或知县。下县主官通常为八品,中县主官为七品,上县主官为六品或七品。都城所在县的主官品级最高,往往为五品或六品。很多朝代,官员的品级分为正、从、上、下,因朝代不同,一县主官的品级略有差异。

佐官当中,设县丞一名,为主官副手,协助主官处理公务,品级略低于主官;主簿一名,负责掌管公文、账簿、卷宗等文秘之事;县尉一名,分管征税、治安捕盗、分判诸曹。

一些比较小的县,往往只设主官一人,佐官一至二人,不一定全部配齐。

2、吏员

吏,与官一样,都属于朝廷命官,虽无品级,但也有地位等级之分。通常以“流外x等”区别。以唐朝为例,对吏员设置“流外九等”至“流外一等”,用以区别俸禄高低和地位等级。

县衙之内,官员之下设置吏员若干名,为诸曹业务长官,分管文教、司法、税收、兵役、公文往来、水利工程等具体业务。

吏员当中,职务最高的为典使,通常为县尉副手。典使虽然无品级,但在很多朝代也是由朝廷或皇帝签批任命的。典使也是最有希望成为官员的吏员,当县衙中出现官员职务空缺或裁并时,通常由典使补入。

3、衙役

衙役不像官员和吏员,有官方身份,衙役属于衙门自行召集的当差人员,朝廷不发给俸禄,由县衙自筹俸禄发放。甚至有的朝代,衙役属于义务工性质,根本就没有俸禄。衙役往往被列为贱民。

我们听评书时,经常会出现“三班衙役”这个说法。三班,是指皂班、捕班、壮班。

皂班衙役又被称为“皂隶”,负责长官的随行护卫、开道、升堂站班,在公堂上执行刑苔,相当于法警;捕班衙役又被称为“捕班快手”,简称“捕快”,负责案件侦缉、抓捕罪犯、传唤被告、证人等,相当于刑警;壮班衙役又被称为“民壮”,负责把守城门以及看守牢狱、守护库房等,相当于民兵。

各班衙役均设班头,统领下属衙役做事。另外,衙门当中还有一些做杂事的,比如厨子、更夫、仵作、马夫等勤杂人员,也属于衙役的范围。

衙役是最底层的公务人员,不被朝廷认可,属于帮工性质。往往都是由社会闲散人员担任,也难怪被视为贱民了。

拓展资料:古代讼师为什么让人“既恨又怕”

从现有史料来看,最早的讼师应该是春秋时期的邓析。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也是一个著名的法律专家。他一面潜心研究法律,编纂刑书,一面又广招门徒,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为那些打官司的人提供帮助,并根据案件大小和案情轻重的不同,收取数额不等的费用。

邓析的这一做法,很受那些打官司的当事人的欢迎,但在执政者看来,此举无疑是在鼓励人们打官司,只会使打官司的人越来越多,扰乱了善良风俗与社会秩序。结果,邓析竟被郑国执政者抓起来杀掉了。

邓析被杀,有着比较复杂的社会原因。但从中可以看出,官府对帮助别人打官司的行为是不提倡甚至是禁止的。

中国传统的诉讼文化,以“非讼”为基本价值,以“无讼”为最高境界。《易经》中就有“讼则终凶”的话,把诉讼打官司看成一件可怕的事。孔子也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在这一诉讼价值观的指导下,调处息讼无疑成了处理诉讼的最佳途径。而那些不愿接受调解、继续打官司的人,不论他是否有理,都会被视为“健讼”或“刁讼”。

至于讼师,更被视为一种不道德乃至非法的行当,不仅遭到人们的唾弃,而且受到法律的严厉禁止。清朝“循吏”汪辉祖认为,讼师唆讼,地棍害民,二者不去,地方上永远不会太平,推行“善政”也无从谈起。清朝的法律也明文规定:地方衙门应严厉查拿讼师。凡捉到讼师,一经查实,都要发往云南、贵州、两广极边烟瘴地带充军。

然而,古代的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奉行书面主义,到衙门打官司必须要有诉状。《唐律》就明确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宋代对诉状的格式也有具体的要求。诉状写得好不好,会直接影响到官司的胜负。因此,当老百姓要打官司时,有时就不得不求助于讼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