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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君封臣和采邑制是一回事吗

封君封臣和采邑制是一回事吗

2023-11-06 17:22:08 732浏览

对古代君主的管理制度的学习一定离不开封君封臣制。随着封臣制度和采邑制度的发展,两种当初不同的土地封赏制度逐渐融合,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形成了稳固的封君封臣制度。封君封臣制是古代君主管理制度,封君对土地拥有所有权,而封臣只有使用权,而且在死后必须归还。

封君封臣和采邑制是一回事吗

封君封臣制就是在采邑制基础上继续发展形成的。这是自然而然的过程。采邑领主原来只是终身享有采邑,后来逐渐获得世袭继承权,继而就是千方百计的追求世袭罔替也就是永久世袭权。法兰克帝国领土范围内,随后经过王权与封建贵族反复较量妥协,经过加洛林帝国的瓦解,内战,分裂和王国重建,终于形成了典型的封君封臣制。

封君与封臣的实质

西欧封君封臣制的实质是经济上封建庄园制、农奴制的广泛推行。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政治上封君封臣制,国王权力相对弱小,基督教会、地方领主权力相对强大。

西欧封建等级制度,一般指西欧封建主之间依据土地占有和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一种等级关系。

由于我们从社会形态的角度来理解封建制度,其上下限与中世纪大致相同,因此,封建等级制度又称为中世纪等级制度。在这种制度下,等级的划分及其之间的关系首先以一种人身的依附关系为依托,这种人身依附关系,在西欧典型地表现为封君封臣制度。

封臣对封君的义务

1、消极义务

就是不必做什么便可以保证的义务。主要有:无害,即不能加害封君的身体;安全,保证封君安全,不能疏忽于防卫,不能背弃责任;尊敬、正直,不能在司法审判上做有害封君名誉的事情;有用,不应该在财产关系上伤害封君;轻松,不能设置障碍,要让封君能轻松完成任务;可行,让封君完成能够完成的任务。

2、积极义务

包括:服军役,身为封臣应该随时应召军事任务,其核心任务主要是防卫性的工作,一直应该维持到敌人退却;而进攻性侵略,一次只能服役40天左右。所有的军役装备均由封臣自备。金钱上的资助,这一内容广泛,比如封君情况紧急时给予金钱支持(也就是赎金),封君儿女授骑士礼、出嫁的排场费用,以及封君出行时的费用。劝告,提出种种意见,使封君作出最合理的判断,而且事无巨细得一一过问。

封君对封臣的义务

1、保护

即封臣如果处于危险中,封君必须出面相救;或者封臣陷入官司纠葛中,封君应该为封臣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2、维持

就是维持封臣的生计,所以封土成为这一义务的主流。

这一制度的不平等性是十分明显的。但当时,从下至上,这一不平等是共通的:因为出于个人的生存和安全的需要,而且当时法律系统的缺乏,都使得中世纪注定只能以此种方式来维持社会的安定性。而且,中世纪的经济关系,也注定只有进行依附才能得到土地,所以人们都愿意加入这一制度,成为社会“链条”中的一环。形成这种观念的不平等、不自由与命运无关,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也无关,因为大多数人都认同这种关系;相反的,自由、平等反而使人们在中世纪无法生存。

采邑制的特点

1、以效忠为政治前提,提供军役服务为主要义务条件,用采邑作为忠诚服役的报酬和奖赏。授予采邑的是领主,接受采邑的是这个赐封采邑领主的附庸,同时也成为被自己领主授予采邑的直接领主,双方形成了领主附庸的政治军事契约关系,包括了一系列的权利义务关系内容,在利益交换基础上建立稳定的政治军事臣属和主从关系,从而获得支持加洛林家族政权的强大政治军事力量。

2、采邑包括了庄园土地和居住在上面的人口,形成了一个基层统治单位。这个单位是军事,经济,政权三合一组织。封授采邑就是封土授民,与西周分封采邑制高度类同,也就是采邑主提供不仅是军役服务,还要承采邑单位内的政权统治,行政管理,治安司法,赋役征管等一切统治职责。这脱离了古罗马式的省郡地方官府体系关系,但也在降低转嫁统治管理成本基础上,将加洛林家族的意志深入到了基层社会,通过分封采邑,将加洛林家族族人,家臣和支持者遍布全国,夺取了传统部族地方贵族权力基础,也夺取部分教会土地,从而用极低的经济成本(强抢别人的土地零元购活动当然成本最低)迅速建立起一支以骑兵为主力的强大新型封建采邑制军队。依靠这支军队加洛林帝国得以奠基,矮子丕平得以篡夺墨洛温王朝的王权和王位,查理曼大帝就是依靠他天才祖父军事改革建立起的强大骑兵军队横扫千军,几乎一统西欧,建立帝业。

3、采邑作为军役地产,只能终身享有,死后采邑必须归还封君,不得世袭,不履行义务或者死后由领主收回,也可有条件继承,但必须重新举行封授仪式缔结新的契约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