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间
世界贸易组织顾名思义就是管理世界贸易,解决贸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一个公认组织。这个组织的成立制定了经济贸易的规范,维护了各个国家经济贸易的秩序。是一个非常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一个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时间
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该组织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其基本原则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
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
自2001年12月11日开始,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的产业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世界贸易组织是当代最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之一,拥有164个成员国,成员贸易总额达到全球的98%,有“经济联合国”之称。
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实现其宗旨,WTO的各项协议与条款中贯穿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来自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WTO中仍然适用,并在WTO的多轮部长级会议和多哈回合谈判中不断修改完善和贯彻实施。包括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稳定减让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公平贸易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特别优惠原则和例外条款(幼稚产业保护例外和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1、非歧视原则
非歧视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一项首要的基本原则,主要规定在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章程的序言中:为实现各项宗旨,各缔约方应取消歧视待遇。在世贸组织法律制度中,非歧视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予以体现。前者主要规定一国不应该在贸易伙伴间采取差别待遇,后者主要规定一国不应该在本国与外国的产品、服务或国民之间采取差别待遇。
2、互惠原则
互惠互利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之间利益、优惠或特权的相应让与,是成员方之间确定贸易关系的基础,也是多边贸易谈判的行为规范。根据互惠原则,成员国应通过多边谈判,基于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减少关税或非关税措施,并对其他成员国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的机会。此外,当新成员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他们必须保证通过关税和其他事项的谈判做出一定的互惠承诺,以满足享受其他成员国给予的优惠待遇的先决条件。互惠原则也有例外情况,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援引“免责条款”来撤销已经做出的关税减让。例如,当发展中国家面临严重的国际收支困难时,可以暂时免除互惠义务。
3、透明度原则
作为WTO的基本法律原则之一,透明度原则对WTO的生存和发展有重要作用。在WTO法律框架下,透明度原则要求任何成员国制定和实施的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和贸易政策都应及时公布,以便其他缔约方政府和贸易商能够及时了解和熟悉它们。此外,缔约方政府之间达成的有关国际贸易的协议也必须予以公布,以避免其他成员因不了解这些协议的内容而导致不公平贸易行为,影响WTO各协议的有效实施。
4、关税保护原则
关税保护原则包括三项具体原则:关税保护原则、关税稳定减让原则和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关税保护原则要求成员国只能通过制定关税税则来保护本国产业,而不能采取其他非关税措施。关税稳定减让原则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约束关税的减让水平,即成员国之间通过谈判达成的关税税率的削减,必须稳定在一定水平上,三年之内不得随意提高。取消数量限制原则是指在商品的进出口贸易活动中不允许用数量限制的方法进行管理。这三项原则是对关税保护原则的补充,要求成员国不仅在关税方面进行减让,还要取消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使贸易自由化趋势加强。
5、公平贸易原则
WTO的公平贸易原则又称公平竞争原则,是WTO针对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是指各成员方和出口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平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贸易环境。
6、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发展原则,也称为鼓励经济发展与经济改革原则,旨在帮助和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迅速发展。由于世界贸组织的成员四分之三是发展中国家,因此对于它们的经济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要给予特别关注。在此原则下,允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或提高关税。世界贸易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调整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不相适应方面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可以在一定时间内逐步与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接轨,以便它们能够适应和逐步参与国际贸易的规则。经济发展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市场经济改革,为它们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和发展空间。
世界贸易组织面临三大挑战
一、世贸组织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美国的支持力度下降。
二战后以关贸总协定为核心的世界贸易体系是在美国主导下建立起来的,其运行也得到美国的维护。关贸总协定通过多轮回合谈判大幅降低了其缔约方的货物关税,缔约方数目也在不断增加。
但是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多哈回合谈判的停滞,美国对世贸组织的支持力度逐步下降。
其表现是,美国主动宣布多哈回合谈判已经死亡,并将精力转向区域贸易协定谈判。特朗普政府上台以来,不仅延续前任政府对世贸组织上诉机构的不满,而且直接阻挠上诉机构大法官的遴选,使得上诉机构无法满足正常运转需要的大法官数量,从而直接停摆。
美国对世贸组织支持力度下降,归根结底在于其认为世贸组织已无法起到维护其利益的作用,或者获取的利益太小。
与此同时,随着世贸组织成员增多,以及新兴经济体话语权提升,美国推动世贸组织沿着维护自身利益的方向走的能力相对下降。美国仍然是世界唯一超级大国,如果美国不愿意维护世贸组织,世贸组织就很难前进。
二、世贸组织面临的第二大挑战是自身需要与时俱进地推进改革。
为重振世贸组织成员对世贸组织的信心,让世贸组织适应时代发展,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国际经贸规则,并与其成员相对经济实力的变化相适应,世贸组织需要进行相应改革。
目前,世贸组织各成员已经对改革必要性达成共识。二十国集团(G20)也多次表达对世贸组织改革的支持。主要成员对世贸组织改革也表达了诉求或提出具体建议。
虽然各成员在一些规则制定、改善运行机制、对接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存在共识,但在争端解决机制和认定发展身份方面存在尖锐分歧。
在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美国是单独一派,认为需要进行颠覆式改革,先废后立。其他成员认为应该在维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进行渐进式改革。
在发展身份的界定方面,美国提出划分发展中国家的新标准。按照其标准,许多新兴经济体或已经步入发达经济体行列的成员都将被认定为发达国家。美国还认为,这些国家应该放弃特殊和差别待遇。
欧盟虽然也认为需要重新界定发展身份,但认为应该渐进式让发展中国家放弃特殊和差别待遇,而且不像美国那样认为这个问题很迫切。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拒不认可美国的建议。
基于这种巨大分歧,世贸组织改革之路必将崎岖无比。如果改革无法取得成效,众成员对世贸组织的信心必将受到打击。
三、世贸组织面临的第三大挑战是区域贸易协定的大量涌现。
区域贸易协定是推进贸易自由化、维护世界贸易体系的另一个“轮子”。在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于21世纪初遇阻之时,区域贸易协定大量涌现。2001年之前,区域贸易协定的数量是83个。但2001年至2019年,区域贸易协定增加的数目是220个。
更为关键的是,巨型区域贸易协定开始出现。所谓巨型区域贸易协定,是指其缔约方的经济、贸易、投资等指标加起来,占整个世界的比重非常高,其影响力非常大。
简单地界定,在世界上最大的四个经济体美国、欧盟、中国和日本之中,有任何两方参与的协定都可以称为巨型区域贸易协定。这四大经济体,任何两方之间都已经签署或正在谈判贸易或投资协定。
区域贸易协定的影响力提升,到底会促进世贸组织的发展,还是会阻碍其发展,学界尚无定论。但无论如何,对世贸组织而言,如何处理与区域贸易协定的关系,使其不至于成为自身发展的负面因素,显然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