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士丁尼法典的地位
查士丁尼法典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由于东罗马帝国的长期发展和繁荣,才让这部法典流传至今,让我们去一起研究和探讨。这是历史的记录,也是法律时代进步的基石。
查士丁尼法典的地位
《查士丁尼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奴隶制法规。它系统地收集和整理了从罗马共和国到查士丁尼时期的所有法律和法律着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已经发展到了一个极其发达和完备的阶段,对以后欧洲各国法理学和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这部法典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法律更加详细。它所界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辞严谨、准确、结论明确的特点,尤其是它提出的重要原则,如“私法”范围内的自由人形式上的平等、契约以当事人同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财产的无限私有制等,为后来的法律奠定了基础。
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
罗马法是指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其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的社会和政治发展。
古罗马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左右的罗马城市国家时期。在这个时期,罗马社会是一个由农民和贵族组成的社会,法律制度还相对简单。
随着罗马的扩张和帝国的建立,罗马法逐渐发展为一个更为复杂和系统化的法律体系。
这一过程中,罗马法吸收了各种法律传统和习惯法,并与罗马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相互作用。罗马法的发展也受到了法学家和法学学派的贡献。
在罗马共和国时期,法律制定由参议院负责,法律规范主要以法令和习惯法为基础。
随着罗马帝国的崛起,特别是帝国时期,法律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帝国时期的罗马法包括了官方制定的法令、法典和法学家的注释。
罗马法的法典化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其中最著名的是查士丁尼法典(CodexJustinianus)。
查士丁尼法典于6世纪初由查士丁尼大帝下令编纂,它整合了罗马法的各个方面,并成为后来欧洲法律体系的基础。
罗马法对欧洲法律的传播和影响广泛而深远。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成为教育的一部分,并通过教育和法学院的建立在欧洲各地传播开来。
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被后来的法律体系吸收和采用,对欧洲各国的法律和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现代,罗马法仍然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保留着重要地位,尤其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罗马法的原则和理念对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历史上著名的法典
1、《汉谟拉比法典》
该法典是中东地区的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约公元前1792一前1750年在位)大约在公元前1776年颁布的法律汇编,是最具代表性的楔形文字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原文刻在一段高2.25米,上周长1.65米,底部周长1.90米的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石柱上端是汉谟拉比王站在太阳和正义之神沙马什面前接受象征王权的权标的浮雕,以象征君权神授,王权不可侵犯;下端是用阿卡德楔形文字刻写的法典铭文,共3500行、282条,现存于巴黎卢浮宫博物馆亚洲展览馆。《汉谟拉比法典》由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充满神化、美化汉谟拉比的言辞,是一篇对国王的赞美诗。正文包括282条法律,对刑事、民事、贸易、婚姻、继承、审判等制度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2、《刑书》
最早公布的成文法是春秋时期郑国的《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大夫子产,为了推动郑国的改革,率先打破贵族垄断法律、任意断罪施刑的传统,把他制定的包含有限制贵族特权内容的成文法——《刑书》三篇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这在中国占代法制史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同时也有利于法律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贯彻执行,对后世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
3、《十二铜表法》
也叫十二表法,是古罗马国家立法的纪念碑,也是最早的罗马法文献。公元前五世纪时,罗马的法律还是习惯法,它的解释权操控在贵族法官手里。法官利用这个权利为贵族谋利益。平民要求制定成文法,经过长期的斗争,于公元前449年逼使贵族成立十人委员会(十人团)制定和公布了成文法。因这个文法刻在十二块牌子(铜表)上而得名。十二铜表法基本上仍是按旧有习惯法制定,还是维护贵族奴隶主的利益,但它对奴隶主私有制、家长制、继承、债务和刑法、诉讼程序等方面都作了规定,限制了贵族法官随心所欲地解释法律的权力。十二铜表法反映了罗马奴隶制的发展和奴隶主阶级国家的形成过程。
4、《法经》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在《法经》之前,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只是不太完善。《法经》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着名的改革家李悝。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公元前407年)。该书已失传。据《晋书·刑法志》记载,《法经》分《盗》、《贼》、《网》、《捕》、《杂》、《具》6篇。
5、《狄奥多西法典》
又译“特奥多西亚努斯法典”,是由东罗马帝国皇帝狄奥多西二世组织编撰、通行于东西罗马帝国的法典,公布于公元438年,公元439年起正式施行。而经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提尼安三世批准,该法典在其辖区也同样生效。《狄奥多西法典》共3000多条,分为十六卷,卷分章,各章包括的敕令都按日期先后序次排列。其中,第一至五卷为市民法,第六至八卷为行政法,第九卷为刑法,第十和十一卷为财政法,第十二至十五卷为地方法,最后一卷为宗教法。
6、《查士丁尼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来源于罗马法。公元526年2月13日,查士丁尼大帝颁布一项敕令,任命特里布尼厄斯组织一个由10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主席由“圣宫廷”的前司法长官约翰担任。委员会有权力用现存的所有资料,并可加以增删、修订,随后把这些敕令分别标上发布皇帝的名号,以及施行的对象与日期,再按内容分类,按时间先后排列。这部《敕法汇集》在公元529年颁布施行,也就是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典》。534年《查士丁尼法典》修改后再度颁布。
7、《拿破仑法典》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是人法,其中都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这部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法典。破除了封建的立法原则,成为欧美各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规范,推动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8、《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德国(丙申年)制定的民法典。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但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9、《瑞士民法典》
瑞士民法典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法典,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有很大影响,值得我们专门对之加以研究。从旧中国到新中国,中国的民事立法都是在“民商合一”的大原则之下进行的。民商合一的原则是受瑞士民法的启示而确立的。虽然旧中国的立法院当时采行这个原则的背景与瑞士当时实行民商合一的背景完全不同,但在法国和德国的民商分立原则影响到所有的大陆法国家(包括日本),也影响到清朝末年的立法者的情形下,瑞士的先例对旧中国的民事立法是起了决定性作用的。
10、《日本民法典》
是世界上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日本于1890年制定了旧民法典;1898年制定新民法典。其基本内容:①总则;②物权;③债权。日本民法典属于大陆法系,注重结果而忽视判例法和程序法,而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罗马法,并且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主要渊源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日本民法典对中国也有一定的影响。